淄博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新形势下学生公寓管理水平,积极推进文明、和谐、平安公寓创建活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院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实际,对《淄博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补充如下:
一、学生公寓全时段覆盖管理规定
(一)工作分工
1.学生处公寓中心管理时段。学生处公寓中心管理人员实行校区工作日公寓承包制和休息日与下班后值班制,分别负责承包公寓和值班校区的公寓管理监督工作,对承包的公寓督查在上班后、下班前、上午、下午期间至少四次,对值班期间的公寓巡查每公寓楼不少于2次。由公寓中心负责安排、督查和考核,物业公司管理员负责登记和报送,分管处长和科长负责抽查。
2.物业公司管理时段。物业公司每楼安排两名管理员进行24小时值班,一人负责门卫把守,处理学生报修等事宜;另一人负责公寓巡查(至少每小时一次)、卫生检查等工作,以确保学生宿舍安全。物业公司负责列出详细的值班、巡查、签到表,并严格执行。
3.各级学生组织协管时段。院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系(院)学生会和学院角色体验学生分时段协助公寓管理员巡查,分别负责分管(居住)的公寓楼或楼层的巡查工作。
(1)院公寓自律委员会
早操时间段(6:10---7:20), 晚自习后至熄灯时段(20:30—23:00)
各楼层值守由学生公寓自律会负责,每楼层安排一名公寓自律会干部值班巡查并签到。
(2)系(院)学生会
下课时段(12:00---13:20;17:10---18:30),晚自习时段(18:30—20:30),周六、日或节假日(8:00—20:30)
各楼层值守由各系(院)负责,每楼层由住宿学生所在系(院)安排1--2名系学生干部值班巡查并签到。
(3)学院角色体验学生
上课时段(8:00---12:00;13:20---17:10),晚自习时段(18:30—20:30),周六、日(8:00—20:30)
各楼层值守:上课阶段由角色体验学生负责,每楼层由公寓中心安排一名值周生值班巡查并签到;晚自习及周六日督查系(院)值班情况。
(二)岗位职责
1.学生处公寓中心人员督查职责
(1)督察物业公司公寓管理员把守公寓大门情况。
(2)督察物业公司公寓管理员巡查公寓楼层和宿舍、宿舍卫生检查、宿舍安全管理情况。
(3)督察物业公司管理、维修、保洁等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4)检查监督各楼层值班公寓自律会干部工作情况。
(5)检查各系(院)指导老师公寓值班情况。
(6)公寓中心工作人员督查各公寓工作应与对物业公司公寓管理服务工作考核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如实做好记录。
2.公寓值班巡查由物业公司公寓管理员24小时负责,主要职责是:
(1)巡查各楼层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2)登记滞留在宿舍的学生情况、宿舍安全、卫生情况,并上报。
(3)检查监督各楼层值班学生干部情况并上报。
3.系(院)学生会、公寓自律会、学院角色体验值守学生岗位职责是:
(1)检查值守楼层各宿舍安全状况,发现可疑人员进行盘查并汇报。
(2)发现偷盗、火灾等迹象及时汇报,并填写上报值班记录。
(三)督查与通报
学生处督查以采用明查和暗访的方式进行,以暗访为主,以便了解真实情况。通报随公寓中心的每日一报进行,便于及时了解和处理,每周一总结,每月一考核,考核结果在办公平台公布。
1.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人员由校区负责人进行督查与考核,公寓中心汇总通报。
2.物业公司公寓管理员的值班、巡查由公寓中心负责检查与通报。
3.各系(院)学生干部及学生楼层职守的检查由各楼院公寓自律会学生干部负责,由公寓中心负责通报。
4.院公寓自律会干部的楼层职守由物业公司公寓管理员和学生处公寓中心负责检查,公寓中心负责通报。
(四)考核奖惩
根据值班记录、督查与通报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学生处公寓中心人员的年度考核、物业公司的月考核、学生干部的评优树先等。
根据工作职责履行情况,每查出1次不到位的扣1分,每发生1次案件(事件)扣10分,并视情节轻重扣除物业公司服务费500元以上。凡是因巡查不到位,导致的撬门入室盗窃等案件,根据保卫处或公安机关的认定,物业公司必须在一周之内,先行给予垫付损失,再根据破案的情况予以结算。
二、学生公寓安全告诫谈话规定
(一)对象
学生公寓安全告诫谈话(以下简称告诫谈话)的对象是安全事件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系(院)、教育教学部、班级和物业公司的负责人。
(二)实施
学院分管领导、学生处处长可根据需要,对发生重大影响的公寓安全事件或隐患的系(院)、物业公司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系(院)分管领导、教育教学部分管领导逐级对相应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班级导师对发生安全事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班级学生进行告诫谈话。
(三)程序
1.介绍参加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
2.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相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严重性和危害性。
3.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
4.对进一步加强公寓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周。
5.现场填写《学生公寓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见附件1)并签字。
(四)要求
1.告诫谈话实行一事一告诫。告诫谈话以单独进行为主,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告诫谈话或集体告诫谈话。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寓中心和各级分管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告诫谈话:
(1)公寓发生安全事件的。
(2)发现公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3.组织告诫谈话应当经分管院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4.谈话对象接到告诫谈话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接受告诫谈话,不得借故拖延;接受告诫谈话时,应当如实陈述事件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
5.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及讨论分析,对安全事件进行归因分析,提出安全管理改进建议,做好告诫谈话计划安排。
6.提前5个工作日将告诫谈话时间、地点及拟告诫谈话的主要内容通知谈话对象,并要求谈话对象准备书面说明材料。
7.学生处告诫谈话人员(以下简称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8.参与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学生公寓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附件),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谈话资料应公寓中心存档保管。
9.告诫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立即组织落实整改意见,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寓中心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寓中心要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10.各教育教学部、班级或物业公司要在本辖区内通报告诫谈话的对象和主要内容,并在告诫谈话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上一级分管领导。各系(院)每学期应当将本部门内告诫谈话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学生处,学生处进行汇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学院办公平台上进行通报。
11.经告诫谈话后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负责告诫谈话的部门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
12.负责告诫谈话的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及时进行的,其上一级上级主管部门或负责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后果的,由学院进行问责。
三、系(院)公寓学生管理工作质量评价规定
(一)评价的形式
编制《学生公寓简报》,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印发,纸质版在每2周的系主任例会上发放或通报,电子版发送各系(院)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每单周周一上午,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公布。
(二)评价的内容
1.前两周系(院)公寓学生管理(主要考察宿舍卫生、纪律、安全三个方面)综合量化排名。。
2.前两周学生宿舍违纪与系(院)处理情况通报。
3.前两周各公寓(卫生、纪律)最佳、最差宿舍(各10个)。
4.前两周系(院)领导、指导老师深入学生公寓情况。
5.前两周公寓管理工作动态信息。
(三)评价结果的使用
评价与通报结果纳入系(院)年度绩效考核,作为学生处评价系(院)开展公寓学生管理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为评优树先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