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管理系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事业心强,严格遵守我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职责,保证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一年以上教学经验或三年以上实践经历。
3、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中专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任职资格)或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技师和能工巧匠。
4、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本人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的教学工作。
二、兼职教师的聘用程序
1、各教学部根据专业教学的需要,尤其是专业技能教学的需要,按照课程归属原则,在学期末提出下一学期兼职教师聘任方案,填写《兼职教师计划表》(一式两份),报送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落实聘任计划。
2、各教学部负责对拟聘兼职教师的资格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试讲的,由系组织试讲。
3、各教学部组织拟聘任兼职教师填写《兼职教师登记表》和《兼职教师一览表》,并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其它材料的复印件报送教务处审定,经分管院长批准同意后公布。各部门据此与兼职教师签订聘任协议。
三、兼职教师的管理
1、被聘兼职教师由所聘教学部负责管理。兼职教师所在教学疗负责提供兼职教师教学所用教材、教学大纲、备课本等相关教学文件和资料,并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
2、各教学部需组织兼职教师按时参加本系组织的教学工作会议和教研活动,并加强对兼职教师贯彻落实各项教学管理规定的检查。
四、兼职教师课时费的计算与发放
1、兼职教师课时不按“点数”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参照《淄博职业学院结构工资实施方案》中的有关条款。
2、兼职教师课时费标准。每标准课时25元。其中平时按每标准课时17元发放;其余按照学期末教学质量等级发放,A等每标准课时9元,B等每标准课时8元,C等每标准课时7元,D等不发。平时发放由所聘各系制表,教务处审核,各系领取发放。兼职教师课时费每四周发放一次,先由任课班级所在系支付,学院在学期末将超过系所承担部分的费用一次性拨付各系。
五、本方案由旅游管理系负责解释。